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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售房的,无权代理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2017-04-27 专业房产十三年 易居房产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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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易居房产律师团队研究部


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2017-047)

 

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售房的,无权代理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邹某与吴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解析


【关键词】


无权代理  无权处分  实际损失  履行情况  过错责任  违约金  预期利益  


【要点提示】


未经涉案房屋所有权人授权,以房屋所有权人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行为构成无权代理。该合同对房屋所有权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对行为人违约金承担问题,法院一般会从实际损失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考虑。

 

【当事人信息】


原告:邹某(被上诉人,买受人)


被告:吴某(上诉人,出卖人)


第三人:房产中介公司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邹某作为买方与作为卖方的柳某的代理人吴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备注条款约定:“买、卖双方都清楚物业产权系柳某所有,现由其姐姐吴某代理其签阅相关文件及条约,并保证产权人在签署本合同五日内补签本合约,如日后产权人以不在场为由不能回来签署本合约,其违约责任由吴某承担”。合同签订当日,邹某、吴某和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资金托管协议》,邹某将定金8万元支付至房产中介公司处;同日,吴某出具一份《收款收据》,载明收到邹某支付的购买涉案房产定金8万元。此后,邹某催促吴某配合邹某和房产中介公司找柳某补签涉案合同,但柳某拒绝签署。


邹某诉至法院,请求:柳某及吴某支付违约金36万元(按总房价20%计算)并返还定金8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1、解除邹某与吴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邹某支付违约金27万元;3、房产中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邹某退还托管款项8万元。


二审:1、解除邹某与吴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邹某支付违约金15万元;房产中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邹某退还托管款项8万元。


【案件评析】


一、未经授权以产权人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构成无权代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因此,吴某未经涉案房屋所有权人柳某的授权以柳某的名义签订涉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其行为构成无权代理。该合同对柳某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吴某承担责任。


二、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责任由行为人承担。


本案中,吴某没有代理权而以柳某的名义签订涉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属于无权代理人以代理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虽然学理上认为该类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但此处所谓的“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是否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而言。在本案中,柳某明确表示拒绝追认,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对柳某不发生效力,因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行为人吴某承担责任。在此种情况下,关于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邹某作为合同相对人并未请求撤销合同,涉案合同亦无合同所规定的无效情形,因此,应认定邹某与吴某之间成立有效的合同,由吴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虽然对于行为人承担何种责任未加以明确,但考虑到邹某与吴某之间系成立有效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柳某未追认由吴某承担违约责任,从保护合同相对人的角度出发,邹某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法院对吴某承担违约责任应予支持。


三、行为人无权代理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应承担多少违约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邹某在签订涉案合同时未尽审慎义务,其对涉案合同无法实际履行存在一定的过错;2、涉案合同仅履行到支付定金阶段,且柳某并未在涉案合同确定的5日内补签合同,邹某已知晓涉案合同无法实现履行,有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义务;3、本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在于未能取得柳某的追认,吴某并非恶意违约。综上,二审法院将违约金调整为15万余,我们认为是妥当的。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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